logo圖片

網站地圖

字級設定

國旗圖示 繁體中文(臺灣)


  現在位置:  首頁 / 消息管理 
輔導-有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說明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 限」欄位樣式乙案,詳如說明
首頁 列表 開新視窗 前往友善列印頁面
點擊 複製連結 開新視窗 分享至Facebook平台 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 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平台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修正條文業於11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明定身心障礙情況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或是101年7月11日前原執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經換發新制證明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可核(換)發無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合先敘明。
二、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有註記效期及無註記效期樣式(如附件),倘於辨識身心障礙資格有疑義,請逕洽本府社會處身障服務科製證承辦窗口葉先生,電話037-559650;徐小姐,電話037-559649。


相關檔案

有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說明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欄位」式樣說明公文.pdf
身心障礙證明樣式.pdf
衛福部公文有關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欄位樣式1案.pdf


發布時間: 2021-04-26 10:28:47
發布單位: 照南國小輔導室


地址:苗栗縣竹南鎮光復路331號 郵遞區號:35048 電話:(037)472633 傳真:(037)470167 版權所有: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民小學
上次更新時間: 2026-05-18
回頂端